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机关医院,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机关医院,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5日9时30分许,林某某(已判刑)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海口市五公祠公交站站点处乘坐1路公交车,在途径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南亚广场公交站点处,林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76元),黄某某负责在一旁掩护林某某实施扒窃,当林某某扒窃成功后准备下车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扒窃的林某某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公交车监控视频在海口市东湖公交站站台处将黄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林某某共同实施扒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