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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村**号。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于20019年4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机场大道1972号北侧的住处,破窗进入屋内,盗走屋内的一个行李箱、三盒方便面、一桶食用油、一桶酱油、三十四个鸡蛋以及人民币22元。 

2020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黄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追回被盗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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