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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长期在贵港市港北区**街**煨汤馆内工作,于2019年5月30日曾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老板刘某某600元人民币现金,被老板刘某某发现后,退回给老板刘某某,老板刘某某不予追究其责任,继续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煨汤馆内工作,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此次事情感到不好意思,想返回其5楼宿舍,路过4楼的时候,看到刘某某居住的房间门没有闭合,而且老板正在下面工作,于是推开房间门进入房间,房内有一个没有关门的保险柜,便从保险柜中盗窃了两叠百元人民币现金,迅速离开后返回到5楼宿舍内清点,盗窃所得共计20000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期间,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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