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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7月8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9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7月4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某明知何某某邀约其一起搞事系从事盗窃活动,仍驾车从福建回湖南省益阳市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并与何某某商议来慈利盗窃。2020年9月19日下午,黄某某驾车与何某某来到慈利后,为避免被抓获后互相牵连、逃避打击,二人约定分开住宿,每次作案后及时删除彼此微信聊天记录,并在慈利县华天商务酒店开了两间房。晚上23时许,黄某某明知何某某邀其是去实施盗窃,仍驾车与何某某沿慈利县苗市、杨柳铺路段沿途寻找盗窃的目标,行至慈利县**乡**村路口时,何某某下车步行继续寻找盗窃目标,黄某某为避免被人发现,将车开至石门县城等候何某某。当晚,何某某在慈利县**乡**村盗窃3次,共盗得现金5000余元。实施盗窃后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接他,黄某某开车至慈利县**乡**村路段接上何某某,何某某上车后给黄某某分了400元工钱,之后二人一同返回慈利县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与何某某事前无盗窃的共谋,黄某某虽有开车接送何某某的行为,但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何某某是为了实施盗窃而让其开车接送,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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