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7年7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黄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3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6月6日、自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日21时许,李某某在桂阳县东塔岭正门旁的药店下完象棋后,便步行回家(桂阳县**社区**村),途经桂阳县东塔岭正门对面的金叶广场时,坐在金叶广场内的黄某某起身徒手扒窃李某某裤子左后口袋里的钱,黄某某刚伸手到李某某裤子左后口袋里时(口袋内有305元现金),被李某某察觉,李某某反手将黄某某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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