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饶某某(另案处理)为偷窃长沙市开福区**路电缆工作井中的旧电缆线与任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任某某提供作案工具电缆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饶某某使用电缆剪剪断电缆,同时约定得手后由任某某驾驶面包车到作案现场将盗得的旧电缆线拖离现场并销赃。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盗窃作案2次,盗得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汉河牌YJV-3*240型号旧电缆线3根(共计11.3米)、汉河牌YJV22-3*300型号旧电缆线4根(共计14米)、汉河牌YJV22-3*400型号旧电缆线4根(共计14.8米)。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旧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32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饶某某、任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路人行道)内,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汉河牌YJV-3*240型号旧电缆线2根(共计8.8米)、汉河牌YJV22-3*300型号旧电缆线2根(共计8.4米)、汉河牌YJV22-3*400型号旧电缆线2根(共计9米)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饶某某、任某某挥霍。
2、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饶某某、任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在某某长沙市开福区**路(**路人行道)内,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汉河牌YJV-3*240型号旧电缆线1根(共计2.5米)、汉河牌YJV22-3*300型号旧电缆线2根(共计5.6米)、汉河牌YJV22-3*400型号旧电缆线2根(共计5.8米)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饶某某、任某某挥霍。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长沙县**路交叉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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