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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201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市场**楼停车场,发现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能牌红色电动车未取钥匙,遂将该车钥匙取走。当日11时许,黄某某返回停车场,将该车骑回到湘潭市雨湖**乡**村自家中。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绿能牌电动车价值2520元。

2018年10月30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将扣押的绿能牌电动车发还被害人伍某某。伍某某对黄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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