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福清市**镇福清市**超市**店购物时,将约0.5千克鲜黄瓜鱼以及约1.5千克嫩番鸭肉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鲜黄瓜鱼价值人民币17元、嫩番鸭肉价值人民币51元。
二、2020年9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述超市购物时,将约0.5千克散装燕麦片、约0.5千克大红豆以及约3.5千克大米(曼谷香米)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燕麦片价值人民币4元、大红豆价值人民币8元、大米价值人民币34.9元。
三、2020年10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述超市购物时,将约0.5千克鲜黄瓜鱼、约1千克活明虾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鲜黄瓜鱼价值人民币17元、活明虾价值人民币60元。
四、2020年10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述超市购物时,将0.468千克鲜黄瓜鱼、1.308千克精品五花肉、0.668千克冬枣以及0.56千克生板栗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企图窃走,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超市。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鲜黄瓜鱼价值人民币15.9元、精品五花肉价值人民币81.1元、冬枣价值人民币10.7元、生板栗价值人民币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赔福清市**超市**店人民币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花肉、黄瓜鱼、冬枣、板栗;
2.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银条形码、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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