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路过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位于自贡市高新区一浴足店时,意欲进店按摩时趁被害人母亲在卧室熟睡之际,临时起意将刘某某放在床上的包包盗走,内有钱包1个(现金1000元)、户口薄2本、银行卡1张、社会保障卡4张、金戒指1枚和居民身份证2张。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除1000元现金已被其挥霍外,其余物品如数上交公安机关,现已依法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刘某某退赔1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经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刘某某被盗黄金戒指的市场价值为692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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