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9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早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15幢102-103号,趁无人之际,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放置在屋内卫生间门口的一瓶白鸽牌洗衣液(价格为46.8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15幢102-103号,趁无人之际,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放置在屋内桌子上的一只熏鸡(价格为5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查询结果;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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