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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7********,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村民委**村民小组,现住马关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7日至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上班的马关县鑫盛便利店拿走店内不同品牌香烟共计十二条,并拿到林海路让高某某帮其售卖。经鉴定,该十二条香烟价值共计为273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某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价值人民币2735元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系侵占行为,后其已经退赔,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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