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3********,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人员,现任龙仙镇**村**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村**组**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黄某乙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指示挖掘机将位于翁源县龙仙镇丰山村赖屋组的一棵野生樟树(属丰山村3组、4组集体所有)挖毁。2019年11月1日,翁源县林业工程师对被毁樟树的蓄积进行鉴定:被采伐林木1株,采伐树种为樟树,采伐的林木树高为13米、胸径66厘米、蓄积1.868立方米。2019年12月13日,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毁的树属樟树(香樟)。2019年12月31日,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定结论:一棵长13米、胸径66厘米的香樟树在2019年9月20日的单位价格是20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方与丰山村3组、4组就挖毁樟树一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2020年7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赔付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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