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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罪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路过湛江市霞山区**路**幼儿园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车兜内有一台手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旁边徘徊一段时间后见四周无人,便靠近电动车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兜内的一台绮境森林色华为nova 5Pro手机及手机套内现金人民币129元盗走。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手机在2019年11月19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415.83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谅解书;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湛霞价认字〔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9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已追缴回被盗的手机和现金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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