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委**村**号。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疫情期间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社区**区**栋楼下,见此处停放有被害人陈某某校的一辆黑色踏浪牌电动车(于2019年11月28日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上前查看该电动车,发现电动车未上锁且属于启动状态,遂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400的价格卖予废品站。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环观中路**号**房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校赔偿并与被害人陈某某校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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