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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龙港市**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 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尤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系浙江高中文化包装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尤某某、王某某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网店销售手提纸袋,为获取非法利益,黄某甲等三人商定,由黄某甲负责接单,对于数量较少的订单由王某某、尤某某负责从浙江高中文化包装有限公司内盗窃手提纸袋。2019年2月份至5月份,尤某某、王某某因网店经营状况差而退出网店的经营,但仍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盗窃浙江高中文化包装有限公司的手提纸袋。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尤某某、王某某共盗窃手提袋30余次(经鉴定,被盗手提纸袋共价值人民币99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尤某某、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浙江高中文化包装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订单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陈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同案犯尤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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