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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单位遂昌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86299942P,经营地址遂昌县**镇**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松,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遂昌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重报至本院。

遂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为完成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投保任务,时任遂昌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遂昌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提议以不具投保资格的**公司的名义投保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并伪造一份**公司与**镇**村的茶山承包合同,黄某某代表**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傅某某在明知该合同系虚假合同的情况下,仍同意时任**镇**村会计的李某某代其签字并加盖**村村委会公章。2016年至2019年,**公司利用上述虚假茶山承包合同连续四年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每年投保茶叶面积1008亩。其中2016年至2018年,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5686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遂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在上级政府要求完成投保任务的压力下才以**公司的名义投保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综合保险的可能性,且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账户实际为**村村集体账户,投保费用来源于村集体资金,所获得的理赔款也均用于村集体事务,认定**公司和黄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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