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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无业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2019年6月至11月,黄某乙组织黄某丙以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丁、吴某某、黄某戊、黄某己(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星河盛世小区12栋1单元2702室帮“****”赌博网站(网 址:****)做下线代理。其中黄某乙是该赌博网站代理点的主要负责人;黄某己、陈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等人是专门在网络寻找、介绍、拉劝赌客到该赌博网站充值、下注进行赌博的员工;吴某某负责“买养”大量微信号提供给员工拉赌客****。经查,该团伙非法盈利二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关于黄某甲是否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服务费的具体金额的证据是存疑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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