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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_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原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司负责人,住成都市郫都区**道**栋**单元**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月,遂宁市****建设项目一期1-1标段和会龙至**路建设项目开标前,黄某甲(另案处理)两次找到黄某某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黄某某明知黄某甲借用他人资质去参与围标,仍为其提供帮助,找到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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