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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黄顺东)(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大学本科教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兰溪市**街道**村**号加工点生产假冒“DERMACOL”品牌化妆品粉底液。经查,该加工点有未使用印有“DERMACOL”注册商标外包装纸盒169500个,印有“DERMACOL”注册商标说明书179.8千克,产品标签41.66千克,条码35.7千克,印有“DERMACOL”注册商标化妆品粉底液成品990盒(含量30克每盒),原料油包水粉底霜13桶(其中12桶每桶净重50千克,1桶净重25公斤,预计可生产“DERMACOL”粉底液成品20833盒)。“DERMACOL”系DERMACOLA.S.公司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梳用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G991649H),经DERMACOL A.S.公司鉴定,该加工点查获的上述化妆品原料以及印“DERMACOL”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及外包装纸盒,皆为侵犯DERMACOL A.S.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兰溪市兰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DERMACOL牌小金管遮瑕粉底单位为140元/支,该加工点生产的侵权化妆品粉底液成品990盒货值金额为:13.86万元,原料可能可以生产的侵权商品20833盒货值金额为:291.662万元,总货值金额为:305.522万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该加工点占股40%,负责财务及日常事务管理;王某某与朱某某占股50%,负责订单及进出货;陆某某占股10%,负责生产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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