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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道**段**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成立分公司,开设**实体店为名,实则以名下“**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实体店由**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30-49名自然人合伙出资。自然人股东获得**实体店净利润的40%,**公司获得净利润的60%后进行再分配:50%分配给当地会员,剩余部分的30%分配给全国会员,70%由**公司获得。

2018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任某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通过购买888元的**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会员升级、面对面宣传、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送推荐二维码等方式宣传**产品并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相应推荐奖励(包括10%的直推奖励、对碰奖和管理奖)。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最大层级数58层,去重后直接推ID数20,下线总ID数883,提现总金额32920元。经审查,黄某某提现金额36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主动退缴违了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62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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