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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组织卖淫案)_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黄某使用微信加入了专门从事卖淫活动的微信聊天群,通过了解,黄某产生了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嫖资提成的念头。黄某在微信聊天群内物色卖淫女,通过添加卖淫女为微信好友的方式,与卖淫女协商由其管理卖淫女信息、联络嫖客给卖淫女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嫖资提成的事宜。随后黄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梅某某,邀约梅某某为其发布招嫖信息,寻找嫖客客源,并承诺从嫖客支付的嫖资中抽取部分金额作为梅某某介绍嫖客的酬劳。从2019年11月开始,黄某、梅某某二人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不断对外发布招嫖信息,并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2月0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号、**号房内抓获卖淫女2人及嫖客2人。经查,2019年12月3日,黄某将5名卖淫女安排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大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抓获的两名卖淫女是由黄某安排在该酒店进行卖淫的,被抓获的两名嫖客是由梅某某通过招嫖信息招揽到该酒店进行嫖娼的。

黄某、梅某某二人从每次嫖客支付的嫖资中收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费用(具体数额按卖淫项目及支付嫖资的数额进行计算),2019年11月至今,黄某、梅某某二人通过组织卖淫女卖淫并从中收取嫖资提成的方式,每人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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