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南**号**湾****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以每年35万元的价格承租陈某甲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号之一的*层楼房及附楼约4000平方用来经营旅业生意,并用其堂哥黄某乙(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登记注册成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法定代表人为黄某乙。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3日,黄某甲伙同谢某某(已判刑)等人涉嫌组织了100多名卖淫女技师,并根据卖淫女技师容貌、身材等将卖淫女技师分为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四个等级的价格在湛江开发区******酒店二、三、四楼客房(即桑拿部)为嫖客提供“一条龙”性服务的方式进行卖淫。
在此期间,******酒店老板黄某甲、谢某某等人聘请李某某(身份暂未能查清)担任总经理;谢某某、庞某某(已判刑)等人担任副总经理,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其中谢某某副总经理分管该卖淫嫖娼场所的财务部和管理部(也称技师部);庞某某副总经理分管该卖淫嫖娼场所的楼面部及营销部。该卖淫嫖娼场所分布在该酒店的二楼至四楼(有四十多间房),组织架构层次分明,分工有序明确,同时还雇佣二十多人在该卖淫场所负责楼面部、营销部、管理部和财务部等工作。楼面部下设有楼面经理、主管、部长、服务员、咨客、钟房员等职务,其中徐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担任楼面部长和楼面主管;营销部下设有营销经理、营销副理及营销主任等职务,其中张某甲、袁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分别担任营销经理及营销副理;管理部下设技师主管、技师部长及监督员等工作人员职务,其中薛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担任技师主管、技师部长;财务部下设有收银主管、收银员等职务,其中余某某(已判刑)担任收银主管。
该酒店的卖淫嫖娼场所为了巩固和发展客源,提高营业额,特向营销部工作人员制定提成方案(其中营销经理和营销副理只参与提成,没有奖励):第一、营销工作人员每月为嫖客订房数量在1-200间,每间按70元/间提成;第二、为嫖客订房数量达到201-300间,每间按80元/间提成; 第三、为嫖客订房数量达到301-400间,每间按80元/间提成,再加奖金500元; 第四、为嫖客订房数量达到401-500间,每间按80元/间提成,再加奖金800元; 第五、为嫖客订房数量达到501-600间,每间按80元/间提成,再加奖金1000元; 第六、为嫖客订房数量达到601间以上,每间按80元/间提成,再加奖金2000元。同时,该卖淫嫖娼场所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实行封闭式管理,嫖客要到该卖淫嫖娼场所消费前先要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营销主任张某乙(已判刑)等营销部工作人员,营销工作人员做好嫖客手机号码的后四位数字登记工作后提前通过对讲机的方式报给在该酒店一楼大厅工作的楼面部长彭某甲、彭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安排好房间。当嫖客到达该酒店的一楼大厅后,上班的楼面部长会接待前来消费的嫖客并核对嫖客的手机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如果核对正确,楼面部长便通过对讲机联系在二楼工作的楼面部咨客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咨客带嫖客到营销工作人员所预定的房间,这时咨客就根据嫖客对卖淫技师要求通过对讲机报给技师主管薛某某、技师部长林某某、技师部工作人员尤某某等人,接着技师部的工作人员就会一次性安排五、六位卖淫技师到嫖客指定的房间供嫖客挑选,直到嫖客挑选成功为止。如果嫖客挑选卖淫技师成功后,咨客就会通过对讲机的方式联系楼面部钟房的工作人员,此时钟房工作人员就会做好嫖客的起钟、止钟登记工作,反之就会否认其酒店有“一条龙”性服务。
该卖淫嫖娼场所为嫖客提供“一条龙”性服务(包括卖淫技师帮嫖客洗澡、“吹箫”、“口交”、按摩、进行胸推和屁股推、用振动棒插嫖客的屁股及发生性关系行为共约120分钟的服务),每天都有五、六十人不等卖淫技师在上班接客,每位技师每月接客量少则二十多人,多则一百多人。对招聘到的卖淫技师由蒋某某等人进行礼仪、服务技术等方面培训,培训完毕后就安排其上岗,上岗时她们都有各自的工号。同时对这些卖淫技师进行档次分类,其中第一档工号是“8”字头,价位是1000元(其中技师提成600元);第二档工号是“6”字头,价位是900元(其中技师提成510元);第三档是“3”字头,价位是800元人民币(其中技师提成440元);第四档工号为两位数字,价位是700元人民币(其中技师提成350元)。
该卖淫嫖娼场所每天14时至次日凌晨2时营业,每天接待约160名嫖客,非法营利有11—12万人民币。2015年3月至11月份,共有20681人次的嫖客到该卖淫嫖娼场所接受“一条龙”性服务,其中2015年10月份,该卖淫嫖娼场所的卖淫女技师上钟卖淫达5203人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