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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发起了“BC无界”投资项目。该项目要求投资人购买一定币作为入会门槛(入会后有一个账号),之后会员(投资人)可在“BC无界”APP上购买BC虚拟币,并通过发展下线及其自己投资的BC虚拟币获取收益。收益方某某三种: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上涨收益。静态收益指通过锁仓来获取收益(锁仓时间有分10天、30天、60天、90天、180天及360天六种),锁仓10天,会员每天可以根据锁仓币数进行“挖矿”获取0.1%收益,锁仓30天, 收益是0.2%,60天,收益是0.3%,90天,收益是0.4%,180天,收益是0.5%。动态收益是指“BC无界”会员系统实行层级排序,会员可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第二层会员二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第三层的四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以此类推,每往下一层其收益是二分之一的等比数列),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收益提成越多。上涨收益是指张某某等人通过“BC无界”APP人为操纵BC币的价格上涨(价格从0.02元涨到案发的0.32元),让会员之间交易变现,骗取更多的人加入。截至2018年12月31日,BC平台共发展会员层级55层,平台内会员总账号数5793个。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加入到BC无界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83人,层级有14层。案发后黄某某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现场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4.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 被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提供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BC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在组织的扩大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情节较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其认罪态度好、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没收犯罪工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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