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巷**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任珠海**酒店有限公司经理,负责酒店对接旅行社、其它公司和个人的酒店订房服务。在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让订房客户广州**旅行社、广州**旅行社、广东**旅行社**分社等单位及散客把住宿费共人民币73665元汇入其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贷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赔珠海**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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