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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街**号内**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天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现场带班职务期间,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98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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