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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予以释放。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死亡。

本院认为,黄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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