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街道**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詹某某系**(以下简称:**)的股东。2015年至2016年期间,黄某某、詹某某二人共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收款收据等方式截留学生营养餐补助款。二人共截留2015年春季、秋季以及2016年春季三个学期共计485人次学生的营养餐费242500元。该笔资金被黄某某、詹某某侵占并转用于**行政账开支,致该校行政账有相应额度结余。行政账结余资金被黄某某与其他四某某股东用于年终分红。2018年10月16日,黄某某与该校其余四某某股东退出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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