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光善黄某某,男,1983年12月12日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121223383424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5组223号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光善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5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黄光善黄某某在担任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的凯天环保有限公司长沙县**环保有限公司修复事业部区域营销负责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资金转给自己的妻子补贴家用,共计人民币233840元。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光善黄某某主动向公司补偿损失32万元,取得公司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光善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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