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3********,汉族,无业,大学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 号** 室,原系苏州**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苏州**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行政人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21名学员培训报名费,共计人民币87800元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全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退赔谅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Z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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