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任职贵阳**酒店(贵阳**酒店**店)销售经理期间,将其收取的部分客人房费和定金共计66175元未交回酒店财务,而是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借款。
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观山湖区清阳路16号骉马酒店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661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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