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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上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西兴业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9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钦州**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侵占客户张某某支付给钦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费共计17959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案发不久(2012年9月21日)把所侵占的资金已经全部(含部分未超3个月)赔退还所被害人刘洋,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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