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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河口农场职工,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河口农场职工,在担任农场22队弃土场计票员为农场的倒土场收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倒土票卖给张某某、毕某某两个倒土老板,共计卖出700张票,给河口农场22队造成经济损失7万元。案发后、黄某某、张某某、毕某某、龙某某将非法获利上交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河口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12月30日将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被害单位河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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