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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绥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2日22时许,龙运深邀约潘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夏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在绥江县B3夜色酒吧门口,持械与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斗殴,致黄某某、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绥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江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能够证实黄某某是否明知龙运深让其去B3夜色酒吧是去参与斗殴,也不能够证实黄某某携带了工具、到现场后参与了斗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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