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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0********,汉族,高中2017级在读,成都温江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社区**组,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邀约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乘坐出租车至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金河阳光苑小区外一茶楼内,欲寻找王某某进行打斗。黄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进入上述茶楼寻找王某某未果,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寿安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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