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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村,无业。2008年8月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12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7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退回安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退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3月份一天,因王某甲(在逃)与孙某某(已判决)的情人发生矛盾,孙某某纠集多人欲报复王某某,因袁某甲(已判刑)说和而未打成。当晚22时许孙某某的小弟程某某(已判决)又与袁某甲的小弟高某某发生矛盾,并约在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万紫千红歌厅门口打架斗殴。随后,孙某某纠集带领程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镐把等凶器赶往约架地点,与袁某甲、袁某乙(已判决)纠集同样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的王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已判决)、鲍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十多人碰面后,由于犯罪嫌疑黄某某言语挑唆,致使双方矛盾加剧,随即程某某持匕首与持砍刀的高某某两人发生械斗,高某某被捅伤,后袁某乙、高某某、郭某某、袁某甲将程某某砍伤后逃走。经鉴定程某某伤情达轻伤标准、高某某人身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黄某某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证据不充分,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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