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8日,陈某乙因购买曹某某货车一事与朱某某发生纠纷,相约在洪雅县花溪镇一桥处解决。当日下午4时许,陈某乙、曾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鲜某某、陈某丙、董某某、陈某甲、黄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在花溪一桥处发生斗殴,造成董某某手部骨折。经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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