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魁,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2时许,邓某甲(另案处理)喝酒后到惠水县***镇***村四组参加篝火晚会,期间无故将啤酒倒在罗某某头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邓某甲回到家中,经人劝说后到罗某某家中道歉,在道歉过程中,邓某甲(另案处理)赶到罗某某家外面,看到门外站有许多人,认为邓某甲被人欺负,便叫邓某甲回家不要道歉,邓某甲的言行引起该村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便对邓某甲进行殴打,后双方被人劝开。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回到家中,期间,***镇***村四、六组的人到邓某甲家中进行劝说。随后,***镇***村四组的村民在寨上广场收拾篝火晚会用的东西,并聚集在广场玩耍、聊天。2019年2月20凌晨,黄某甲(已提起公诉)从外面喝酒后回到其寨上广场,得知邓某甲等人到其寨上闹事的情况,便拨打邓某甲的电话,邀约邓某甲到其寨上的广场打架,双方约定打架后,邓某甲便拨打田某某等人的电话叫他们来自己家,田某某接到邓某甲的电话后,便拨打杨某某等人的电话,叫其赶到邓某甲家中,被害人杨某某接到电话后,与被害人某某某一同前往邓某甲家。2019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邓某甲带领吴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邓某乙、田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持管制刀具来到黄某甲约定打架的地点(***镇***村四组广场)打架。黄某乙(已提起公诉)看见邓某甲等多人持刀进入自己的寨子,随后冲向自己一方打架,黄某乙随即和自己组上的其他人一起捡砖头砸向邓某甲等人,邓某甲等人遂持刀冲向对方,该村组的黄某丙、黄某丁听到打砸声起床见状后,对邓某甲等人进行制止和劝解,随后邓某甲等人被黄某甲、黄某丙和陆续聚集的村民追散。期间该村组村民黄某戊(***派出所协警)在劝解和制止过程中头部被打伤致昏迷。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大部分村民因邓某甲、邓某乙、吴某某、任某某等多人冲到寨上打架,以及本组村民黄某戊被打伤,便持刀具、锄头、拖把等工具一起聚集前往***镇***村六组找邓某甲、邓某乙、吴某某等人报复。在去邓某甲家过程中,黄某甲煽动村民报复邓某某,黄某乙追上吴某某,并持械将其头部打伤,在邓某甲家门口附近,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部分村民将前来帮忙打架的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打伤。经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黄某戊、吴某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黄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中途参与斗殴,参与目的事出有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期间也有劝解和制止的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在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黄某丙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