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2000********,汉族,大专在读,泉州**学院学生,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林某某与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流县“飘香饭店”吃饭期间,邀请其前女友邓某乙一同吃饭,邓某乙拒绝后,将此事告知其男朋友邓某甲(同案人),邓某甲便与林某某在QQ上发生争吵,裴某甲亦参与互骂,后双方约定次日14时在清流县北山天城打架。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邓某甲纠集到北山天城赴约,此外邓某甲还通过微信纠集了陈某甲、陈某乙(均为同案人),陈某乙纠集了李某某(同案人)一同前往。14时许,黄某甲伙同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6人到达北山天城“菊清商行”,裴某甲、罗某甲、吴某甲、曾某某、罗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赖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9人已在此等候。到达现场后,由陈某甲带头质问对方,得知系裴某甲辱骂邓某甲时,便与邓某甲联系,得到打裴某甲两巴掌的指示后,走向裴某甲欲打其耳光,后双方发生互殴,其中黄某甲对吴某甲进行推搡,被吴某甲拉倒在泥巴地中,便与吴某甲、许某某进行互殴,后因路人劝阻,双方停止打斗。事后,邓某甲微信转账200元给黄某甲用于赔偿衣物受损。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甲、吴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表、现场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林某某QQ空间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病历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李某某、谢某某、裴某甲、罗某甲、曾某某、吴某甲、许某某、罗某乙、王某某、江某某、林某某、严某甲、赖某某、马某某、邓某乙、裴某乙、黄某丙、陈某丙、严某乙、邱某某、罗某丙、邓某丙、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北山打斗现场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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