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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假破产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区**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巷**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雨苗,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7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屠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该公司在玉环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的股权作质押,向连襟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但该6000万元资金实际来源于**控股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受屠某某指使,于2014年9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控股公司需返还黄某某借款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人民币959万元,且黄某某有权对该质押的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上述股权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的裁判。后在**控股公司破产清算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屠某某指使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了该笔债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屠某某和黄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由于存在其他债务关联,是否系实质上的非法处置财产行为尚未查清,黄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屠某某意欲虚假破产也未查清。由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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