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8********,汉族,大专文化,银行职工,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在贺州市八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个金部负责人期间,为了开展营销活动,黄某某在网上或市场上购买活动所需的礼品、生活用品等商品,但部分商家无法提供发票,遂叫廖某某帮找人虚开发票入账。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黄某某多次经廖某某、李某某等人从欧阳某某购买发票94份,涉及八步区**合贸易商行、八步区**家电电商服务站等21家企业,价税合计金额总计814113.95元,而黄某某将这些发票用于贺州市八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账,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300元。2019年6月6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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