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牙克石**水暖装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暖商店”购买水暖器材,因“**水暖商店”无法开具发票,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哈尔滨市居民杨某某(另案处理),以发票总额2%的费用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黄某某共从杨某某处购买3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额为2,948,770.00元,黄某某将该3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