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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发票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牙克石**水暖装修有限公司购销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号门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牙克石**水暖装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暖商店”购买水暖器材,因“**水暖商店”无法开具发票,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哈尔滨市居民杨某某(另案处理),以发票总额2%的费用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黄某某共从杨某某处购买3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额为2,948,770.00元,黄某某将该3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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