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市**镇,现住兴义市**道**公寓**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贞丰县承包“贞丰县教育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和“贞丰县七星大道工程”建设项目,并分别挂靠在“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和“贞丰县赣贵建设有限公司”,为少缴企业所得税,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商量,由何某某在贵阳**公司专门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成本,何某某又安排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何某某妻子)负责此事,黄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张某负责与吕某某对接,张某将工人何某甲、陈某某、蹇某某的身份证拿给吕某某,吕某某使用何某甲、陈某某、蹇某某的身份证,在贵阳分别注册成立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通过自己或者张某将开票金额告诉吕某某,吕某某通过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商贸有限公司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9份,价税金额合计共5448320.4元(人民币,下同),黄某某纳税申报时使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列支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查核实,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362080.10元。
案发后,黄某某预交补缴税款和罚款1871065.25元到贞丰县公安局涉案专户;何某某和吕某某分别预交30万元罚款到贞丰县公安局涉案专户;张某预交1万元罚款到贞丰县公安局涉案专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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