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经营者,住广州市黄埔区**花园**栋**房。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等6间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上述6间公司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2544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建材市场**栋**号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记账凭证、发票、补缴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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