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贵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方燃,系贵州清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化名周某某,已起诉)明知“老李”(身份待核实)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和申领发票实施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仍为“老李”代办注册公司、申领发票和控税盘。詹某某雇请黔西南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注册贵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广告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在张某某陆续办理好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詹某某带领所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到安龙县政务大厅,并在张某某的协助下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买税控盘等相关手续。后经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多次带领所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到安龙县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税控盘等相关手续。詹某某将所申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盘以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老李”,再将所申领的发票向相关下游公司企业虚开。
经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调查,詹某某、黄某某安排他人注册的贵州***广告有限公司、贵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均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无生产经营地、无货物销售、无资金往来;均无购货记录大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未申报纳税;银行账户均为虚假登记。30户企业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共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9份,金额63674661.29元,税额1910329. 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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