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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发票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市人大代表,住**镇**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多次供应苗木到贵州**绿化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项目,需要苗木发票结算货款,因自己所注册经营的**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票额度有限,且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张某某曾邀请自己加入其合作社,遂找到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张某某(已经另案起诉),以支付千分之六不等的手续费开具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0月25日,张某某以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名义对贵州**绿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9张,总金额为5467605.5元,并收取黄某某手续费3万余元。此外,2017年期间,黄某某因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易国洪等人出售了苗木需要开具发票结帐,但**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票额度有限,不能开具发票了,遂帮助杨某某、熊某某、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从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张某某处开具了苗木发票,金额为8265405.39元,黄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11月27日开具的发票全部为虚开发票。

案发后,黄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且向醴陵市公安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醴陵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黄某某涉案款物人民币25万元由醴陵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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