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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系原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及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赵强、姚佳慧,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在经营上海**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取得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多份,价税合计金额3,266,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非法申报抵扣税款474,576.07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海**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补缴了上述非法抵扣的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丙、郭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证明、情况说明、自纠情况说明、电子缴款凭证、上海**有限公司受票明细及资金收支明细梳理表证实,上海**有限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收受的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15,642.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91,161.60元;上海**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32,299.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37,171.53元;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3,94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44162.30元;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0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9,059.82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青浦支行交易明细证实,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账户以及其财务刘某某的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

4.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证实,三家涉案公司的经营信息情况。

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海**有限公司于立案前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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