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广东**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资金回流等手段,通过“辉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让岳阳**公司为广东**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金额540750元,税款78570.5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公安机关暂扣了广东**公司785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