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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1025197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在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现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无锡**泵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担任无锡**泵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间,通过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用先支付开票金额到对方对公账户,扣除7%到8%的税点给开票公司后再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钢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累计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92436.23元,价税合计636178.67元。事后,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将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已向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92436.23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82369.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在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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