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30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瑞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瑞安市**有限公司(不起诉)的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5份出票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02013.6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8342.33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8日,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1316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信息、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客户收款入账通知、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电子缴款书、完税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信息、人口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弥补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