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时限三次(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嘉禾县**水泥公司在与深圳市**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钢材有限公司、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珠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专职会计黄某某(因病不宜关押,被取保候审),在公司管理人员之一的李某甲等人的授意下,开具到以上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共计220份,金额51055479.83元,税额8679431.36元,税价合计59734911.19元。其中涉嫌虚开至由肖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控制(苏仙区法院已经判决和认定),并且以杨某某和肖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深圳市**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15份,票面价格合计3858461.54元,税额合计655938.46元,价税合计4514400.00元;虚开至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0份,票面价格合计1934273.4元,税额合计328826.59元,价税合计226309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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